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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社区治安协理员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6-9-21 15:13:15    来源:石嘴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编者按:大武口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制定的《社区治安协理员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加强社区治安协理员的统一管理,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现予印发,供各县(区)借鉴,切实加强社区治安协理员管理工作。

大武口区社区治安协理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合理有序地管理使用社区治安协理员,充分发挥治安协理员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武口区各社区配置的社区治安协理员。

  第二条   社区治安协理员接受街道办事处、驻地派出所的双重领导,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治安协理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在社区的表现作出评价,及时考勤。配合社区民警对其巡查任务、阶段性防护重点作出安排部署;驻地派出所负责对治安协理员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指导,安排社区民警具体指导治安协理员在社区的治安巡查工作,及时和社区、街道办事处沟通工作信息,以便规范、有效的对治安协理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社区治安协理员必须服从街道社区、驻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治安协理员工作职责: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协助和组织群众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做好社区治安巡逻、安全巡视工作,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及其他社区治安工作。

  第五条   社区治安协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上岗资格,由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退回服装费: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

  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

  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顶岗,消极怠工,或者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

  无故连续旷工2日以上一季度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出现有不能从事岗位工作其他原因的。

  第六条   社区治安协理员因病(事)请假3天以内者,由社区和派出所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者,由社区、派出所共同报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签注意见,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逾期未归又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七条   严禁顶岗、卖班现象,一经查实,扣发社区治安协理员当月工资,并即刻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社区治安协理员的考勤由社区和辖区派出所负责,一律实行当日记工制度,禁止月末印象记工。社区治安协理员的考勤册必须经过社区、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批,于次月5日前报送区人劳局核准。

  第九条   区人劳局核准各单位上报的报工表后,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每月按时将社区治安协理员的工资核拨到各办事处,各办事处具体负责发放。

  第十条   区人劳局对社区治安协理员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可以随时检查,并有权对脱岗、顶岗、卖班等违纪现象做出处理决定,并同时追究用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劳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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