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石嘴山市财政局石劳社发[2 006]1 39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石嘴山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石嘴山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石嘴山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的意见
购买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对困难群体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就业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2、政府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绿化及社会治安等公益性岗位。 3、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可提供的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4、政府投资的就业基地岗位。 5、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摊位、商销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6、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7、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等岗位。 8、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管理及服务的劳动保障协管、社区治安、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托老养老、社区卫生、物业管理、绿化保洁、保健、治安等社区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援助对象 1、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4050”人员;③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4、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三、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管理机构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全市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计划、政策指导及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安置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四、公益性就业岗位审报、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须事先向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用工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工数量、岗位工种、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和工资待遇等情况。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和审核相关材料后,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原有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产生空缺,用人单位必须在1 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补缺,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安排。 五、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人员的招用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必须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或街道(乡镇)、社区的相关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登记报名。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招用要严格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进行公示和培训等程序方可上岗。用人单位必须将招用人员名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及复印件报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 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招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岗位培训和内部管理。用人单位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有权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 用人单位必须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在合同期间,被聘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连续1 5日不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在1 5日内报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经调查认定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外)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 对达到退休年龄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协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在其退休后的第二个月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 自治区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除自治区补贴的以外,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或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足。凡是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收回已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另行安排其它用人单位。工资从上岗之日起计算。 八、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自治区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从上岗之日起,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指养老、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其社会保险单位交纳部分由自治区承担,其补贴标准、项目按自治区通知规定执行;个人承担部分由市、县(区)劳动就业局代扣代缴;对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从其上岗的之月起开始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劳动就业局对财政拨付的各项社会补贴,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支付和缴纳,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市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作为单独群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审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设立专人专门办理。 九、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档案 市县(区)劳动就业局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档案,所有被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其家庭就业状况以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如有故意隐瞒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建立统计报表月报制度 市县(区)劳动就业局在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4 0 5 o”人员安置及人员变动情况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特殊情况需附书面说明。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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