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区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总计减免各项税收3227万元,涉及7342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减免收费金首次达到了208.5万元。 2006年3月,经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规定,我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据新标准,各地税务部门在办税大厅专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专用窗口,缩短办税程序,避免了减免审批、报批中的越权行为。目前,这条快捷、高效的再就业减免税绿色通道已累计为1032家企业、1588家个体工商户和4家主辅分离经济实体落实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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